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计划三或者计划四,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费用药费用”),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
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自费用药费用×70%
自费用药费用包括以下费用: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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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 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同约 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合同之 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 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70%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合同之外的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 (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向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
自费用药保险金 | 如果您选择投保合同的计划三或者计划四,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者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自费用药费 用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费用药费用”),按如下 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 自费用药费用保险金=自费用药费用×7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中国境外接受治疗、未告知既往症、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堕胎、分娩、疗养、康复治疗、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获得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非意外事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
未获得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70% (非意外事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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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用药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自费费用×70% (非意外事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